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葡萄酒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葡萄酒商会,简称“ 陕西省工商联葡萄酒商会”。
第二条 商会性质:本商会是由陕西省葡萄酒行业相关单位和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商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弘扬社会道德风范,积极为会员单位及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巩固和提高行业信誉,为陕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设在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湾大道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国家及政府关于葡萄酒行业的方针、政策,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反映葡萄酒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管理、服务、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葡萄酒行业的信息、技术交流活动,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其他商会和行业组织,切实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帮助、组织策划召开新服务项目新闻发布会,品牌服务推介会;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六)与有关机构合作,征集相关葡萄酒行业的信息,建立“陕西省工商联葡萄酒商会”网站,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七)举办葡萄酒行业企业论坛,开展行业经验交流,为葡萄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平台;
(八)组织会员参与各类社会公益事业;
(九)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从事葡萄酒经营的合法企业单位;
(二)个人:本行业的投资者、高层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海外知名人士、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三)团体会员:由本企业或个人组成的其他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二)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企业具有良好运作体系和要求共同发展的思路;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的证明文件;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的制定;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每届五年。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和熟悉葡萄酒行业,在葡萄酒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理事会通过;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六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工商联的规定及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二十八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九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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